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293號
TCDV,114,補,293,2025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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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93號
原 告 王純康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應
為之聲明或陳述」;「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提出於法院為之:⒈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⒉訴訟標的及其原
因事實。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
項第4款、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列原告與被告雅士慷足體養生館張月貴李振銘
李子婷(原名:李惠鈴)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
訴狀訴之聲明載為:「㈠請求履行契約。㈡佔用公同共有場所
返還不當得利之金額。㈢覆核雅士慷足體養生館原始收支憑
證」,其所指「契約」、「原始收支憑證」為何,應給付之
「不當得利之金額」為多少,均不明確。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以內提出記載訴之聲明(若係請求金錢給付,應
表明請求被告給付之數額。若非請求金錢給付,則應表明請
求被告為何作為或不作為,並說明原告因該聲明所能受有之
財產上利益為何)之起訴狀(含繕本3份),並按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所定費率繳納裁判費,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四、此外,原告起訴狀當事人欄雖列被告「雅士慷足體養生館
(址設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及其法定代理人「張月貴」,惟依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
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所載,其商業名稱為天宸足體養生
館,組織類型為獨資,負責人為李勝琪,爰請原告一併確認
起訴對象,若有更正,應併於前開補正期限內提出更正後之
起訴狀到院(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崧嵐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峻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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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