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88號
原 告 黃耀輪
訴訟代理人 黃傑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宗勳、陳佳琪等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0,
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
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