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68號
原 告 袁桂英
訴訟代理人 黃健淋律師
廖慈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神說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6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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