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50號
原 告 李淑靜
訴訟代理人 葉耀中律師
複代理人 林俊甫律師
被 告 許素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萬2,6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萬2,779元(適用113年12月31日以前舊法)。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