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9號
原 告 游茂洋
訴訟代理人 劉順寬律師
陳長文律師
被 告 游穎瑤
游穎宸
游穎璇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孫麗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參照原告陳報實價登錄資料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6,949元(計算方式如附表),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470,5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附表:
一、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公同共有4分之1
土地面積836㎡×0.3025(換算坪)×附近實價64.33萬元/坪×
權利範圍1/4=40,671,034.25元,取整數40,671,034元。
二、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0000分之2
08及其上6341建號即門牌西屯路2段298-9號建物權利範圍公
同共有全部(共同使用部分見6401號建物)
建物總面積115.59㎡×0.3025(換算坪)×附近實價26.7萬元
/坪=9,335,915.325元,取整數9,335,915元。
三、前二項合計50,006,94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