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34號
TCDV,114,補,134,2025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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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4號
原 告 莒光新城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戴龍寺

上列原告與被告梁吳文鳳、梁成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萬5
8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1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 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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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