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20號
聲請人(即
債務人) 黃碧燕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黃碧燕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
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現清算程序業已終結,茲因債務人
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爰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3年
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7號案卷查明屬實,應堪信為真實。是本
件既有債務人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
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忠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台幣15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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