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保全處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全字,114年度,35號
TCDV,114,消債全,35,2025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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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全字第3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蔡宛玲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聲請更生事件(113年度消債補字第706號
),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3年12月11日所為之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
外,其期間應予延長至114年4月23日為止。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
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
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
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 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
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
;必要時,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延長一
次,延長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民國 113年12月
11日以113年度消債全字第259號裁定保全處分,同日公告在
案,債務人於該保全處分期間屆滿前聲請延長,經斟酌實際
情狀,認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確有延長保全處分期間之
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已於114年2月24日公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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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