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4年度,9號
TCDV,114,司聲,9,2025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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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張普朝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振昌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3年11月15日起展期至民國114年5月14日止
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
,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股份
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334條分別
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振昌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因清算事務尚未完成,無法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
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調閱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403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本
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主文所示日 期完結清算。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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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振昌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