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242號
聲 請 人 詹鼎翔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端木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4年2月11日起展期至民國114年8月10日止完
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
,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股份有
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端木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因
該公司違反廢棄物清理法遭判處罰金,目前已提起上訴中,
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程序,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75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
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惟聲請人係於113年2月15日就任清算
人,因原清算期間已於該就任日起6個月屆至,而聲請人遲
於114年2月11日始為本件展期之聲請,是本件已無從回溯至
上開原清算期間屆滿時展期,應自本件聲請之日即114年2月
11日起展期6個月即114年8月10日止完結清算。又本件清算
程序嗣後如有再為延展清算完結之必要,應於原延展之期間
屆滿前提出聲請為宜,併予敘明。爰裁定如主文。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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