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權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4年度,238號
TCDV,114,司聲,238,2025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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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238號
聲 請 人 鄭伊荍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振棋林庭賢之繼承人等為公示送達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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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