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聲字第238號聲 請 人 鄭伊荍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振棋即林庭賢之繼承人等為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二、特此裁定。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附註: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