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Nicholas James Harrold
代 理 人 王孟如律師
洪邦桓律師
徐悅芳律師
林妙蓉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英商歐斯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延展清算
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4年2月1日起展期至民國114年7月31日止完
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
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股份
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334條分別
定有明文。又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所有分公司,
均經撤銷或廢止登記者,即依外國公司性質,準用同法有關
各種公司之清算程序,公司法第380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英商歐斯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
清算人,因稅務審核刻在進行中,致清算事務尚未完成,無
法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13年度司聲字第1289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
,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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