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945號
TCDV,114,司票,945,2025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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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945號
聲 請 人 莊貴欽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眾揚鞋業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
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
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眾揚鞋業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
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確認提示日為「113年9月3日」是否有誤?(提示日早於到期
日為無效提示日)請補正確提示日。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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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眾揚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