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928號
聲 請 人 玉山國際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瓅元
相 對 人 ROLDAN KENNETH JOY FLORES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
交付聲請人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捌拾元,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
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准
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柒佰伍拾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3年11月11日,
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新臺幣28,780元,
到期日未載,詎經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 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 處停止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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