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457號抗 告 人 蔡蕙君 即相 對 人 上抗告人與聲請人賴威廷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23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