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333號聲 請 人 李沛臻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江佩蓉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請提出依聲請狀內容發票日為「110.3.13」之本票。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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