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1775號
TCDV,114,司票,1775,2025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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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775號
聲 請 人 林塏宸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楊鈞傑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業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發布修正後
徵收標準,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發生效力。是故,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萬元,修正後應繳納聲請費為
新臺幣3,000元,聲請人已繳2000元,請再補繳1000元。)
㈡提出本票原本一張。
㈢確認訴訟標的金額及聲請事項欄請求金額為新臺幣100萬元
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查本件本票票面
金額為新臺幣150萬元。)
㈣確認本件請求利息為年息36%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是,請具
狀更正。(如未約定利率者,以年息6%計算利息。)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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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