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773號
聲 請 人 林義傑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曾源聖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確認附表編號2所載之發票日109.5.21及票據號碼NO.61
9378、利息起算日為109年5月21日是否有誤?請查明更正
。
㈡請確認聲請狀附表所載二張本票到期日分別為109年2月20
日及109年5月21日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依卷附本票影本
所載到期日均為未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