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1597號
TCDV,114,司票,1597,2025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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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597號
聲 請 人 張秉豐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DEDI BUDIYANTO 德言准予本票裁定強
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提出相對人DEDI BUDIYANTO 德言之居留證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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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