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577號
聲 請 人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炬祥汽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柏翔、
王維勲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為王維「勲」抑或王維「」?並提出相對人王
維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