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1540號
TCDV,114,司票,1540,2025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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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540號
聲 請 人 聚茂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思淳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承鴻機電工程有限公司田東寅、田諺
承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正相對人承鴻機電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
略)及相對人田諺承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
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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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聚茂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承鴻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