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1482號
TCDV,114,司票,1482,2025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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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482號
聲 請 人 臺中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傅雲慶



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呂健益就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柒佰伍拾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
文。次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
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
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規定,且依非訟事件法
第11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呂健益已於民國114年2月3日死亡,而無
當事人能力,有本院職權調閱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憑。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對其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
行,其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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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