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1278號
TCDV,114,司票,1278,2025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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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278號
聲 請 人 賈超然


上聲請人因聲請相對人謝駿宥就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柒佰伍拾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且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
  生,終於死亡,為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民法第6條所明
  定。又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規定甚明。而民事訴訟法
  有關當事人能力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非訟事
  件法第11條復有明確規定。故自然人於死亡後即喪失權利能
  力,於非訟事件即無當事人能力,聲請人如對已死亡之相對
  人聲請本票裁定,即因欠缺要件而不合法,法院應即駁回其
  聲請。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4年2月11日執相對人簽發之本票1紙聲
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然相對人謝駿宥業於民國112年8月24
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堪認相對人於
聲請人聲請前即已死亡,自不具備當事人能力。揆諸上開規
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對已死亡之相對人聲請本票裁定,其
聲請有相對人無當事人能力之要件不備而不合法,且其情形
不能補正,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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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