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1215號
TCDV,114,司票,1215,2025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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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215號
聲 請 人 易沛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祈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奇妙城市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
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
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
㈡確認聲請事項欄利息起算日為〝112年12月29日〞之記載是否
有誤?(按利息應自到期日起算,查與附表所載利息起算
日為113年12月29日不相符。)
㈢確認附表本票發票日為〝112年12月11日〞之記載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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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易沛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奇妙城市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城市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