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35381號
TCDV,114,司執,35381,2025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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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538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徐嘉豪即徐豪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執行標的係債務人於第三人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 公司之保險契約,第三人之住所地係在臺北市信義區,非在 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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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