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28638號
TCDV,114,司執,28638,2025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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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8638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謝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濰綝即郭丘涵郭秀蘭間清償債務強制執
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 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 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郵局存款、人壽保險等資 料以強制執行,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 法院管轄,惟債務人之戶籍設於新竹市北區,有個人戶籍資 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 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 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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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