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28215號
TCDV,114,司執,28215,2025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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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821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周郁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靜蓁即陳淑如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執行標的係債務人於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保 險契約,第三人之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大安區,非在本院轄區 ,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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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