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27560號
TCDV,114,司執,27560,2025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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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7560號
債 權 人 陳致良  住○○市○區○○街000號6樓之3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昱欣蔡易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 由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應執行 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 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 轄,強制執 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二、經查,債權人持執行名義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住所 地係位於新北市汐止區,有卷附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 稽,依前揭規定,自應由債務人住所所在地法院即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換發債權憑 證,顯係違誤,爰依前揭規定為移轉管轄之裁定。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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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