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17628號
TCDV,114,司執,17628,2025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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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7628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徐健修等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 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徐健修對第三人中國信託 商業銀行延吉分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敦南分行之存款債權 ,並聲請查詢債務人等之勞健保、郵局存款資料,據債權人 陳報該第三人所在地均位於臺北市大安區,是本件執行標的 物所在地非在本院轄區,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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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