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司字第52號
聲 請 人 曾郁閔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應繳納1500元,已繳納1000元)。
二、提出貝里斯商裕苑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公司設立變更
登記事項卡影本。
三、提出股東名冊。
四、特此裁定。
五、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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