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4年度,91號
TCDV,114,司催,91,2025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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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91號
聲 請 人 侍老井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道銳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洲際分行購買新臺幣60,000元之
借方、貸方傳票過院參辦
二、請具狀詳細說明票據遺失過程(內容應包含系爭支票最後持
票人為何人?)
三、請具狀釋明聲請人何以為票據權利人(票據喪失經過記載陳
世璿遺失支票,何以本件聲請人為侍老井餐飲有限公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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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侍老井餐飲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餐飲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