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5115號
TCDV,114,司促,5115,2025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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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11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吳忠儒

吳松晏


麗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貳佰捌拾陸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
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吳忠儒前就讀大葉大學時,邀同債務人吳松晏
、王麗惠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即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
4筆,合計借款本金220,777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
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債務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
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吳忠儒自民國113年11月2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148,286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即債權人再催討,仍未還款,
債務人吳松晏、王麗惠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
責任。狀請鈞院鑒核,迅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
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借據一紙、放出查詢單一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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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