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11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劉家蓁
債 務 人 陳宣佑
陳意中
劉金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捌仟肆佰伍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陳宣佑前就讀中州科
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陳意中、劉金晶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
人即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5筆,合計借款本金262,475元整,
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債務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
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
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四)詎債
務人陳宣佑自民國113年10月1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
尚欠本金38,454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
經聲請人即債權人再催討,仍未還款,債務人陳意中、劉金
晶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 鈞院鑒核,
迅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釋明文件:借據一紙
、放出查詢單一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