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5037號
TCDV,114,司促,5037,2025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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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037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沈妍
債 務 人 蔡易


劉美綢



一、㈠債務人蔡易達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參拾柒萬壹仟柒
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如對債務人蔡易達之財
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劉美綢負清償債務之責。
㈡債務人蔡易達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玖萬零柒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
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如對債務人蔡易達之財產強制執
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劉美綢負清償債務之責。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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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