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953號
債 權 人 陳信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語薇即林易菁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㈡提出請求原因事實之釋明資料。
㈢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是,請陳報利息起迄日及利率
各為何?
㈣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