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4807號債 權 人 大詠城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順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達佛羅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二、特此裁定。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附註: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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