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804號
債 權 人 楊煜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丁正龍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匯
款收據影本、轉帳收據影本並附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
㈡提出Messenger截圖Kevin Ting為債務人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