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744號
債 權 人 李國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町繢即李如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借款380萬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本票
、支票等)。
㈡提出債權人代債務人清償借款380萬元之釋明資料(如:代償
收據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