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4655號
TCDV,114,司促,4655,20250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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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655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温沛晴

上債權人因與債務人巨鮮有限公司陳君柔間支付命令事件,對
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1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
裁定更定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
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支付命令與聲請狀所載,並無顯然錯誤之情事,債權人
聲請更正㈣債務人陳君柔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肆仟玖
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為㈣債務人陳君柔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肆仟玖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四五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不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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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巨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