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655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温沛晴
債 務 人 巨鮮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君柔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伍仟捌佰捌拾
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點九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
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部分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陸佰伍拾
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
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陳君柔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捌萬貳仟參佰柒
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
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㈣債務人陳君柔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肆仟玖佰捌拾柒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點三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
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
收取期數為九期。
㈤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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