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62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蘇凱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肆仟肆佰肆拾柒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蘇凱章於民國112年03月28
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3月28日起至
民國119年03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
.9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
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
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10日止累計170,575元正未給付,
其中167,206元為本金;3,369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㈡債務人蘇凱章於民國112
年07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7月
04日起至民國119年07月0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
率百分之9.9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
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
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10日止累計86,872元正
未給付,其中84,902元為本金;1,570元為利息;400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㈢債務人蘇凱章
於民國112年08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
112年08月02日起至民國119年08月0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
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9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
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
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
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
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10日止累計88,
782元正未給付,其中86,729元為本金;1,653元為利息;40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
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㈣債務
人蘇凱章於民國112年08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
定自民國112年08月10日起至民國119年08月10日止按月清償
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9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
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
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
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
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10日
止累計88,546元正未給付,其中87,078元為本金;1,468元
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㈤債務人蘇凱章於民國112年08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
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8月22日起至民國119年08月22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9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
2月10日止累計270,166元正未給付,其中263,732元為本金
;5,734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5)
所示之利息。㈥債務人蘇凱章於民國112年09月18日向債權人
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9月18日起至民國119年0
9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92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
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
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
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
民國114年02月10日止累計182,233元正未給付,其中177,48
2元為本金;4,051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
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
編號:(006)所示之利息。㈦債務人蘇凱章於民國112年10月16
日向債權人借款13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10月16日起至
民國119年10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
.9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
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
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10日止累計117,273元正未給付,
其中115,219元為本金;1,754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編號:(007)所示之利息。㈧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
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
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
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462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67206元 蘇凱章 自民國114年02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9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84902元 蘇凱章 自民國114年02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92%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86729元 蘇凱章 自民國114年02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92%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87078元 蘇凱章 自民國114年02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92%計算之利息 005 新臺幣263732元 蘇凱章 自民國114年02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92%計算之利息 006 新臺幣177482元 蘇凱章 自民國114年02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92%計算之利息 007 新臺幣115219元 蘇凱章 自民國114年02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92%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