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4623號
TCDV,114,司促,4623,2025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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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62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賴建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壹仟捌佰柒拾玖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賴建榮於民國111年07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67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7月06日起至民國118年07月06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53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10日止累計512,6
57元正未給付,其中500,644元為本金;11,420元為利
息;5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
之利息。
(二)債務人賴建榮於民國111年07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57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7月06日起至民國118年07月06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53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10日止累計435,7
14元正未給付,其中425,906元為本金;9,715元為利息
;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
息。
(三)債務人賴建榮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05日止累計173,508
元正未給付,其中162,241元為消費款;10,067元為循
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114年度司促字第00462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500644元 賴建榮 自民國114年02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53%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425906元 賴建榮 自民國114年02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53%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 162241元 賴建榮 自民國114年02月0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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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