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4620號
TCDV,114,司促,4620,2025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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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62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陳世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肆萬參仟捌佰壹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世恩於民國111年10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43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0月05日起至民國118年10月05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19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
年02月10日止累計354,890元正未給付,其中342,731元為本
金;11,459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世恩於民國112年12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12月12日起至民國119年12月12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
年02月10日止累計191,456元正未給付,其中184,171元為本
金;6,585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陳世恩於民國113年04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4月17日起至民國120年04月17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
年02月10日止累計197,466元正未給付,其中190,172元為本
金;6,599元為利息;69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462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42731元 陳世恩 自民國114年02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19%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84171元 陳世恩 自民國114年02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190172元 陳世恩 自民國114年02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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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