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4542號
TCDV,114,司促,4542,2025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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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542號
債 權 人 鴻海國際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春燕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曾欣華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本件正確之請求聲明為何?(包含:請求金額、利息起
迄日、請求利率為何?)
㈡釋明本件完整之請求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請陳報請求
金額新臺幣94,354元之計算式。
㈢確認債務人曾欣華之姓名是否有誤(欣或炘)?如有誤載,
請具狀更正;並提出債務人(住○○市○○區○○路000巷0號)最
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㈣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
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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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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