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4540號
TCDV,114,司促,4540,2025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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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540號
債 權 人 蔡宛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國威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為「本訴狀送達之翌日」之記載是否有誤
?(正確是否應為「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
㈢確認請求聲明二所載「聲請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是否有誤?請查明更正。
㈣提出債權人單獨出資52萬元加盟之釋明文件。
㈤提出請求原因事實所載債務人取走設備之釋明資料。
㈥陳報債務人林國威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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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