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4482號
TCDV,114,司促,4482,2025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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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482號
債 權 人 南投縣名間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隆波
代 理 人 曾彥哲
債 務 人 陳凱翔律師即洪美珠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洪美珠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
新臺幣參拾萬壹仟肆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
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三七二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就其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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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