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4467號
TCDV,114,司促,4467,2025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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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467號
債 權 人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閔堃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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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