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4459號
TCDV,114,司促,4459,2025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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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45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鄭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參佰陸拾伍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
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鄭鑾於民國92年10月07日
向聲請人借款15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
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詎料債務人拒絕
依約繳付本息,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
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
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
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
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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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