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37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柯仲宜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家榆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查本件債務人劉家榆現設籍之住所
已遷至臺南市佳里區,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
請臺端於繳費前先注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