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4316號
TCDV,114,司促,4316,2025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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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316號
債 權 人 蔡慶龍
代 理 人 王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曾啓敏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補正債權人代理人民事委任狀正本。
㈢陳報本件債權人為何?住所地址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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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